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2009年两次修正后的首次修订,主要是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本期《创新导刊》邀请行业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新矿产资源法出台为油气行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敬请关注。
专家解读》》》
推动油气勘探开发适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
□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经济师 兰孟彤
□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副院长 吴谋远
□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能源战略所所长 袁榴艳
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全球多个国家均制定了矿产资源法来管理和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首次颁布后,于1996年、2009年进行两次细微修改。为适应高质量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的新要求,更好地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资源支撑,我国对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订。
11月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经全国人大表决后通过,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由原来的七章53条修改为八章80条,是一次整体性、系统性、重构性的修改。本次修订重点关注四大方面:
一是将保障矿产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层面构建矿产资源保障体系。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总则第一条明确阐述了新矿产资源法的立法宗旨和重要职责是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第三条中明确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基本原则。
二是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作为独立章节,构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新矿产资源法规定要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以及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提升矿产资源应急保供能力和水平。明确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制度,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储量增加、产能提高。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将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目前特定的矿产资源目录尚未明确,在自然资源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中,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均被认定为战略性能源矿产。新矿产资源法规定对特殊性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用地的规定突破了原有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对于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体现了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优先性。
三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将“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目的。实现矿业绿色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新矿产资源法在强调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本次修订要求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明确勘查开采工艺、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新增“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明确了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明确了矿区修复的原则、责任主体、监管、验收及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等,确保生态环境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满足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是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办理登记,属于行政许可。由于没有专门的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长期以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新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实行将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
油气作为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的相关规定对油气行业发展影响重大,本次修订完善了矿业权相关制度,优化了出让方式,对油气勘探开发、推动增储上产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一是设立立体勘探制度,鼓励油气共生、伴生资源勘探。对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规定在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手续后,可以进行开采。同时,规定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满足开采活动需要而进行勘查的,无须取得探矿权,矿业权人有权依法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这些均为立体勘探的实施起到了保障作用。
二是将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2023年,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同年发布《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重申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近年来,探矿权竞争性出让效果未达预期,将竞争性出让上升为法律,这一规定有利于制度的实施,确保了矿业权获取的公开、公正、公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优化矿业营商环境,促进多元主体进入矿产资源领域。新矿产资源法删除了199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以及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产企业区别对待,鼓励更多类型的投资者进入矿业领域,促进该行业多元化发展。
四是设立延长探矿权期限等多项制度,强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期限作出优化调整,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探矿权有效期从3年延长至5年,并且续期可达3次。赋予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并设立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原矿产资源法中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优先”为探转采增加了不确定性,新矿产资源法明确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再将开采方案的审批作为设立采矿权的前置条件。
观点连线》》》
提升综合实力 应对行业竞争
塔里木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战略研究部一级工程师 闵磊
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其中,关于矿业权出让的规定备受瞩目。新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这不仅进一步优化了矿业营商环境、吸引矿业投资、繁荣矿业市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而且对油气田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
矿业权是资源型企业最核心的资产,是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是战略布局的重要依托。拥有优质、丰富的矿业权区域,对于油气田企业而言,意味着在资源储备上占据先天优势。
新矿产资源法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虽然油气田企业原有的存量矿权暂时不受影响,但未来需要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共同竞争,来维持或扩大自身的矿权资源储备量。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下,对油气田企业的技术水平、资金实力以及项目规划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需不断提升自身综合实力,以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中脱颖而出,从而获取优质矿权资源。
新矿产资源法强调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在新的政策环境下,一方面,油气田企业需要加大勘探开发力度,增加油气储量和产量,以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另一方面,油气田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和评估自身的矿权组合,根据资源潜力、勘探开发难度、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现有矿权进行优化整合,统筹矿权、储量、部署和投资安排。同时,油气田企业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加强对矿业权获取、运营、保护等环节的管理,进一步加快探矿权区块的发现和突破,强化矿权精细评价,提高油气资源的勘探成功率和开采效率,保障和拓展勘探开发空间。(王成凯 罗莉莉 整理)
善于把握机遇 充分迎接挑战
辽河油田勘探事业部一级工程师 边少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老油田的矿权管理、油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要善于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拓展老油田的发展新空间,在新法框架下持续当好能源保供“顶梁柱”。
从机遇来看,新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公平、公开的竞争平台。第一,老油田可以发挥经验、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努力获取新的矿权,扩展发展空间。第二,新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这意味着老油田现有矿权的物权权益得到了更好的法律保障。第三,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新矿产资源法鼓励综合勘查,有助于更好拉动伴生资源第三经济增长曲线,明确了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加快了资源从勘探到开发的节奏,有效推进开采报备区能转尽转、能转快转。第四,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解决了“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从立法上解决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要的用地需求。
在看到机遇的同时,也要看到挑战。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出让、生态修复等方面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这要求油气田企业进一步优化完善原有工作模式和管理制度,以适应新法的要求。同时,矿权成本与竞争压力也是老油田需要面对的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可能会增加矿业权出让金、占用费等支出。此外,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使得矿权竞争更加激烈,这对技术、资金、管理等综合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面对新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老油田要加强政策学习与落实,通过内部培训、专家解读等方式,确保决策层和管理层熟悉新法要求,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要更加注重矿权的获取和保护,加大勘探投入,持续推进科技创新,完善矿储联动机制,提升资源勘探与储量管理水平。油气田企业之间要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技术互补,共同应对挑战。(方坤 罗前彬 采访整理)
新矿产资源法十大亮点
亮点1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亮点2
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新矿产资源法将多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制度上升为法律。在全面推进市场化方式设立矿业权的同时,新矿产资源法也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亮点3
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
为了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矿政管理机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管制,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矿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注销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证书,不得随意剥夺矿业权人的物权。
亮点4
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
为了鼓励勘查,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只要探矿权人探明了储量,就必然能获得采矿权,不再将开采方案的审批作为设立采矿权的前置要件。同时,新矿产资源法还创立了新型的探矿权保留制度。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
亮点5
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矿产资源法围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作出多项制度安排。一是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二是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三是对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四是延长探矿权期限。五是赋予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
亮点6
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
新矿产资源法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二是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三是开采战略性矿产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四是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五是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亮点7
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
新矿产资源法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二是合理划分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三是建立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制度。四是明确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亮点8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新矿产资源法将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上升为法律。一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层级,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设区的市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共四级。二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地质调查成果。三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机关。四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机关。
亮点9
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地位
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督察制度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主体是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二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三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内容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
亮点10
完善矿产资源压覆管理
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压覆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将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优化建设项目空间布局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二是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论证时,就要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三是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四是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来源: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