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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游合同量不足对居民限气?河北邢台就保供发文,要求加强燃气企业气源合同、特许经营监管……

来源: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23

编者按:近期,河北省邢台市政府印发《关于做好燃气企业保供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在今年采暖季以来河北多地出现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燃气限购、间歇性停气等背景下,邢台市政府为加强燃气企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知》包含总体要求、工作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工作任务方面提出了对燃气企业五方面的监管,具体为:加强燃气企业准入资格监管、加强燃气企业特许经营监管、加强燃气企业气源合同监管、加强燃气企业稳定供气监管、加强燃气企业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监管,并分别明确了责任单位。

今年冬季供暖期以来,河北保定、邯郸、邢台等多地出现了燃气限购的情况,主要为民用气,个别燃气公司对工业用气也采取了限气措施。比如保定涞水某燃气公司限制居民购气量、邢台隆尧县某村被要求每户每月只能购买100m³的燃气、邯郸多县燃气供应不足、任丘某燃气公司对农村用户、工业用户限停燃气……

而究其原因,除了当地政府对城燃企业“煤改气”气价补贴返还不到位的因素,主要在于城燃公司与上游气源企业之间因气源采购合同的合同量、气价与气款结算等问题而导致的城燃企业资金紧张、冬季保供压力大。具体表现在气价倒挂严重、供暖期合同量不足、上游气源企业未及时返还供暖期的气价差等。

但需注意的是,上游气源合同与下游供用气合同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城燃企业与上游气源企业之间气源合同的约定或纠纷不可作为城燃企业对终端用户限气、停气的有效抗辩,亦不可作为城燃企业不履行法定保供义务的免责事由。

对城燃企业而言,需注意上、下游供气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在与上游气源企业签合同前需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户的用气需求,尤其供暖期的用气量;对下游终端用户,需依法履行供用气合同,制定保供应急预案,可适时采用LNG作为补充气源,切实履行保供义务。尤其已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企业,擅自断供可能面临特许经营评估不合格、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法律风险,需特别注意和防范。

以下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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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燃气企业保供监管工作的通知

邢政办字〔202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入采暖季以来,燃气企业限购、阶段性间歇性停气舆情频发。为加强燃气企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市有关部门职责,现就加强燃气企业保供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保障群众温暖安全清洁过冬安排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天然气保供复杂形势,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加强燃气企业监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个别燃气企业限制购气量的突出问题,狠抓燃气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排查整治,形成高压态势,强化监管执法,坚持重点突破,依法依规严惩违法违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排除隐患,做好舆情处置工作,确保妥善整改问题、处置舆情、化解风险。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监管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效果,确保群众稳定用气、温暖过冬。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燃气企业准入资格监管。对燃气经营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燃气企业特许经营监管。按照“谁签协议谁负责”原则,由各县(市、区)授权的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落实特许经营准入条件,优选信誉良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认真开展特许经营履约评估工作,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履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特许经营是否延续的重要依据;建立科学完善的特许经营退出机制,通过定期评估、履约担保、违约退出等措施激励企业规范合法经营。如经营者不能如约提供服务的,应依法解除或收回区域燃气特许经营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燃气企业气源合同监管。发改部门要积极对接沟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省天然气公司等上级气源企业,引进山西煤层气,多途径争取气源;督促属地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天然气保供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足额签订并切实履行天然气供气合同,落实储气能力和应急储备要求,确保气源稳定、群众温暖过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燃气企业稳定供气监管。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持续、稳定供气情况监管。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或有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会同能源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发改部门、“双代办”等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移交或各类媒体报道、自媒体反映和群众投诉的上述问题,由燃气管理部门牵头依法处置。(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编者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燃气企业具有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法定义务,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不得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否则,燃气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燃气企业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其利用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的支配地位采取限购、搭配销售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燃气企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或者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现有交易等行为的,要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报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做好燃气企业保供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定期听取情况汇报,推动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企业准入资格、特许经营、气源合同、稳定供应、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监管部门并报市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切实强化各部门的责任担当,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燃气企业规范经营,稳定供气。


(二)加强舆情处置。强化监测督导,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出现舆情立即交办,锁死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责任链条,确保妥善整改问题、处置舆情、化解风险。


(三)加强督导考核。要加强重点督办,对整改难度大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要由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要加强督导问责,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整改进展滞后、改后又犯的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确保企业规范经营。从即日起,对一个县域内,多次出现限购、停气等不能保障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特许经营企业,在县域供气企业整合时,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


编者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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