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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立法对油气企业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原创:林怡然 发布时间:2025-09-24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目前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增值税立法对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市场预期、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进入法治化新阶段。油气行业作为国家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链涵盖开采、管道运输、液化加工、进口贸易及终端销售等多个环节,涉税业务较为复杂。油气企业应尽快学习掌握增值税立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变化,积极应对增值税立法对企业经营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主要变化及影响

增值税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制度的完善与变革一直备受关注。作为油气企业,需重点关注本次增值税立法带来的以下七项主要变化:

(一)明确以 “消费地” 为核心标准的税收管辖权

《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了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具体情形。与原有法规相比,取消了部分境外服务的例外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以“消费地” 原则作为跨境服务税务判定的核心标准。《实施条例》第四条进一步细化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特别是明确境外单位销售的服务与境内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属于境内消费。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境外完成的技术服务,比如境外提供的钻井设计、油田咨询服务等,因是针对中国境内的油气田提供的,按法规应由境内购买方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减少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境内应税服务”范围的争议情形。

(二)简化了视同应税交易范围

《增值税法》第五条对视同应税交易情形予以简化,主要包括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以及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相较于原有法规,取消了代销、异地机构移送、对外投资及分配等应税交易情形。取消异地机构移送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将减轻跨区域经营的油气企业在内部调拨设备物资时的税务负担和合规压力。

(三)取消了不征税项目兜底条款

《增值税法》第六条列明不征税项目,包括员工为雇主提供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法征收征用补偿及存款利息,删除了原有法规中“其他不征税情形”的兜底条款,增强了未来基于油气行业特性出台专项规定的严肃性。比如《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需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调整了进项税额相关政策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将进项税额定义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强调进项税额与应税交易的相关性原则。《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创新性地引入长期资产进项税抵扣分层管理机制:对混合用途(既用与一般计税又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原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可全额抵扣进项税;超过 500 万元的需在购进时全额抵扣进项税后,在混合用途期间按折旧或摊销年限计算相应税额并逐年调整。这一调整变化对油气企业在资产购置、资产核算等方面的进项税额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推动了留抵退税制度法定化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法定化,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油气基础设施企业是重大利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将多余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退还,避免了进项税额的长期积压,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减少因政策不明确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六)明确了跨区域汇总纳税的程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跨省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为了满足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油气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需先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由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这为跨区域经营的油气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七)细化了非正常损失的界定标准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结合天然气行业特性,正常损耗通常包括管道置换放散、设备维修放散等工艺性损耗,而超出合理范围的卸车损耗、第三方破坏导致的泄漏等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失,而非正常损失相关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一界定为油气企业判定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提供了参考。

二、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建议

面对增值税立法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建议油气企业主动适应立法变革,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税务管理。

(一)优化内部管理制度与流程

一是针对“消费地”原则,建议重新评估企业所有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采购合同的税务条款,明确境内消费的判定标准及增值税承担方,在合同谈判中争取有利地位。二是针对取消“异地移送视同销售”的规定,建议修订企业资产内部调拨管理办法,明确跨区域机构(仅指总分机构之间,不包括母子公司之间)间调拨设备、物资等行为的流程和票据处理方式,优化物流和资金流。三是针对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建议优化企业税务处理流程,由分支机构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并定期与总部汇总申报纳税台账进行核对,避免重复纳税。四是针对混合用途长期资产分层抵扣机制,建议建立企业资产购置前的评估机制,在资产采购前明确资产预期用途,对原值超过500万元的混合用途资产进行分级管理,动态监控资产用途变更,及时启动进项税额的调整程序,避免税务风险。

(二)研究并争取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一是建议研究提出增值税留抵退税策略。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的法定化给予了企业更大的选择权,企业应建立月度或季度的进销项测算模型,动态评估现金流状况,在资金紧张时期,积极申请退税以盘活沉淀资金;在资金充裕时,也可选择结转抵扣以平滑税负。尤其对于正处于大规模投资建设期的LNG接收站、管道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企业应积极沟通,确保退税政策及时落地。二是建议根据企业业务实质区分并正确适用不同税率。针对《实施条例》提出的混合销售行为,企业业务和财务部门需共同判断每项交易的本质和主要业务,从源头上确保适用税率的正确性,严格区分成品油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天然气销售(增值税税率为9%)、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3%)及其他服务的适用税率,有助于降低混合销售行为中不必要的税负支出。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降低税收风险

一是在增值税政策过渡与执行初期,针对油气行业相关增值税业务中存在的模糊地带,比如特定政府补贴是否纳税,建议企业通过主动沟通、参加政策解读会等方式,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寻求帮助,争取与税务机关达成事先税务处理共识,降低未来争议风险。二是针对油气行业特有的工艺性损耗合理范围问题,建议企业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技术说明和行业标准,帮助其理解业务实质,为非正常损失的界定争取更明确的实操口径,降低进项税额抵扣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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