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欢迎您! 2022-07-06 星期三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2724
135

储气设施,大有出息

原创:何冰 发布时间:2020-04-15

为加快储气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储备能力, 4月1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20〕567号)(以下简称《意见》),从规划布局、运营模式、体制机制、政策支持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措施。笔者认为,上述政策理清了储气设施发展的核心问题,有利于社会各主体开展工作。

一、储气设施企业独立运营曙光出现

目前,国内储气设施(地下储气设施和LNG储罐)主要集中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详见表一和表二,暂不考虑国家管网公司划拨情况)。其中,地下储气设施以中石油为主,LNG储罐以中海油为主。

《意见》要求地下储气设施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鼓励在运营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率先推行独立运营;对于独立运营的储气设施,储气服务价格、天然气购进和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鼓励储气设施经营企业通过出租库容、利用季节性价差等市场化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收益,加快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意见》提出要避免储气设施建设小型化、分散化;突出规模效应,优先建设地下储气库、北方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和重点地区规模化LNG储罐;鼓励现有LNG接收站扩大储罐规模;鼓励城市群合建共用储气设施,形成区域性储气调峰中心。

按照上述要求,拥有储气设施的企业,特别是拥有地下储气设施的企业,一是要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独立运营;二是要有侧重发展,优先发展地下储气库和依托现有LNG接收站增加储罐,不可小型化和分散化建设储气设施;三是要对储气服务相关产品进行市场化定价,建立良性市场经营体系。此外,要求尽快形成“典型示范效应”。


表一:全国地下储气库现状

 


表二:全国LNG接收站现状


二、城镇燃气企业压力山大

《意见》要求城镇燃气企业储气任务纳入省级专项规划,集中建设供应城市的储气设施;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可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城镇燃气企业因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可通过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城市群合建共用的配套储气设施,各城镇燃气企业可按比例租赁库容,租赁成本通过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各地区在授予或变更燃气特许经营权时,应将履行储气责任和义务列入特许经营协议,对储气能力不达标且项目规划不落地的燃气企业,依法收回或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实行集团化运营的城镇燃气企业,在实现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可以集团公司为整体进行考核,对集团内异地建设、租赁的储气能力予以确认,但不得重复计算。

上述要求给予了城镇燃气企业多种实现储气义务的路径如自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气量等,以及合理进行价格疏导的政策,但是在天然气终端市场实际疏导时,仍需考虑市场承受能力以及国内民用价格优先的现状,加之考虑到处罚措施是依法收回或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这个强有力的手段。因此,城镇燃气企业在回收因完成储气义务而发生的成本时,难以做到紧密对应,会存在滞后性和企业内部消化的情况。

三、交易中心任重道远

《意见》提出要“指导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加快研究开发储气库容等交易产品,并与管容预定和交易机制互相衔接,确保与储气设施相连的管网公平开放,实行储气服务公开交易,体现储气服务真实市场价值;积极发展二级交易市场,提高储气设施使用效率”,以及“积极引导储气设施销售气量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引导非民生天然气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通过市场发现真实市场价格,形成合理季节性价差” 。

按照上述要求,交易中心既要研究开发储气库容等交易产品,又要考虑如何与管道的管容预订和交易机制的衔接,确保天然气“可进可出”,还需要提高储气服务效率问题。另外,根据《意见》的整体要求,交易规模和覆盖区域不宜小型化和片面化,得具有一定的市场覆盖面。

四、国家管网责任重大

《意见》要求“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推进天然气管网、LNG接收站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对于储气设施连接干线管网和地方管网,管道运输企业应优先接入并保障运输”,以及“管道运输企业的配套储气库,原则上应公平开放,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

按照上述要求,管道公司企业,特别是国家管网,在不能参与天然气销售业务的基础上,应优先保证储气设施的互联互通,并向社会提供其配套储气库服务。

总体而言,《意见》充分考虑了储气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天然气产业各个环节均承担了一定的储气义务,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以及后续政府的监管。最重要的是向社会释放了明确的产业政策,有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储气库建设中。

2724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