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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立法对油气企业的影响及建议

原创:林怡然 发布时间:2022-11-30

印花税是对企业及个人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印花税法的颁布,标志着施行了3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退出历史舞台,印花税的征税主体及其税收行为正式进入现代法治轨道,是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减少自由裁量权,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

一、印花税新旧政策比较

从历史演变来看,印花税不仅能够筹措税收收入,还与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变动直接相关,侧面反应微观经济运行情况,是监管部门与经济主体的纽带。本文主要从税法条款、税目税率变动等情况阐述印花税立法前后的变化。

(一)条款变化

一是缩减应税凭证范围。印花税法取消了权利、许可证照每件贴花5元的规定,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二是证券交易被纳入应税范围。印花税法规定证券交易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征收,且仅对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明确扣缴义务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三是明确增值税不计入计税依据。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产权书据所列金额,不含列明的增值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额没有单独列明的,需按合同所列示全额缴纳印花税。

四是取消了原税额计算尾数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法取消了该项规定,以实际计算金额纳税。

五是明确了8项免税凭证规定和1条减免规范性条款。

其中沿用暂行条例的免税规定有:(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印花税法新增免税规定有:(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3)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4)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5)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6)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规范性条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是新增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七是明确按当事人各自所持金额纳税。原暂行条例要求各当事人全额贴花,印花税法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八是明确申报周期。原暂行条例没有约定纳税申报时间,印花税法规定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没有按月计征方式,以季度、年度终了或纳税义务发生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以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二)税目税率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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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印花税税目税率新旧对比表可以总结为“一减、二增、二变、四降”。

一减:指删减权利、许可证照征收税目。

二增:指新增融资租赁合同、证券交易税目。

二变:指购销合同变买卖合同(特指动产买卖);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从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变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四降:指的是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运输合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税率从万分之五下降至万分之三。

二、印花税立法对油气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部分印花税免税政策失效

20世纪后期,为了支持油气行业发展,国家在印花税收政策上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直属公司等企业在工程承包、资金账簿、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以及成品油配置计划表等方面给予了一系列印花税免税政策。

随着印花税法的施行,国家前期对上述油气企业的印花税免收政策已经相继失效,根据《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目前油气企业能够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文件仅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

(二)核定征收方式不再普遍适用

印花税立法前,大部分油气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对应税率进行税款征收的一种方式,不仅申报金额进行了对应比例的“打折”,而且申报方式简便。随着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文件如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77 号被相继废止,青海、青岛、厦门等多地税务机关也相继废止原先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地方性文件。根据新实施的《印花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只有在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税额。

(三)涉税风险进一步加大

《印花税法》中不仅明确了未列明金额的合同、产权转移数据需要按实际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还把境外合同在境内使用的纳税义务责任归结为境内代理人或纳税人自行办理,经济业务涉税范围变广。而油气行业作为能源巨头,其经济合同具有金额大、范围广、品类多等特点,容易在判定合同类型、成立时间、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等方面引起少申报与漏报的风险,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印花税立法后,税务部门对印花税的稽查力度将进一步加强,以济南市为例,在印花税立法两个月后,济南市税务稽查局就公布了某石油公司关于未缴印花税的行政处罚,这对企业的印花税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相关建议

一是密切关注政策动态,精准适用税收政策。国家政策文件是企业行为的风向标。随着油气企业部分优惠政策的相继失效,建议密切关注印花税政策变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税收筹划。例如《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款。因此建议纳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更加注重将合同金额和税额分开进行列明,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支出,如果未在合同单独列明增值税,就需要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增加相应的税费成本。

二是加强关联知识学习,增强稽查应变能力。油气企业生产、采购、物流、工程承包等合同种类繁多,容易在征税范围及其他方面引起涉税争议。由于《印花税法》并未对各类合同和合同性质的凭证进行详细界定,例如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买卖合同不是传统中认定的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等合同,而是特指动产买卖合同,而动产买卖判定需要与《民法典》进行有效衔接,因此建议纳税企业不仅要懂税法,还应该学习掌握相关的民法知识。在国家尚未出台印花税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可能加大稽查力度的背景下,建议纳税企业不仅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还应加强与税务专管员沟通交流,及时了解税收管理方式变化,不断增强稽查应变能力。

三是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提高纳税质量和效率。《印花税法》施行后,油气企业已不能随意采用核定征收缴纳印花税,原有简便征收方式已不适用,面对印花税税目多、金额小、数量大、管理难度高等特点,线下粗放的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部分油气企业的发展需要。建议纳税企业加强数字化平台建设,将经济合同数据汇集到数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对难以跟踪执行情况的经济合同,线上化数字平台能够及时有效的查询到合同执行情况,并以实际结算金额缴纳相应税款,避免花费大量人工进行手工登记与跟踪,有助于提高纳税质量和效率,规避印花税漏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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