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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领域危险作业罪案例一览

来源:能源合规 发布时间:2022-09-06
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危险作业罪之后,各地应急管理部门随之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并运用行刑衔接制度等与司法机关加强联动协作,合力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使得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都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现实危险”,在实践中有一些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潘某某危险作业案”等典型案例,一定程度上细化了“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界定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仍存在不同认识。
规范判断“现实危险”应遵从三要件说:

首先,实体上的危险认定要件,即生产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可以通过活动、物质、存储规范、救助可能性等多方面要素判断;

其次,程序上的危险认定要件,即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般的和普遍的安全生产程序要件可以通过是否获取批准、许可,是否执行了整改措施,相应的资质等多方面要素判断;

再次,消极的危险认定,即通过假定的方法,判断存在救助行为的情况下,事故是否仍然会发生。

从梳理的案件来看,燃气领域危险作业罪主要是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行为。
案例1
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谢某在未办理或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废品站收购空燃气瓶,将空燃气瓶交给他人充气,并租用惠城区某街道仓库,将“黑燃气”储存在人流量大的民宅处,向不特定对象出售,共计收入190111元,后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检验,涉案现场燃气瓶属于危险化学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鉴于被告人谢某配合侦查机关传唤,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谢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案例2
2021年12月初,桂林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全州县境内有人非法经营燃气,市城管支队迅速派员联合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民警到全州核查情况,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走访调查与定点蹲守,2021年12月20日上午,联合执法人员在全州县全州镇前进村一出租房内将正在进行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作业的违法分子蒋某抓获,现场扣押燃气钢瓶31个(12公斤规格),倒气装置一套,液化石油气共计248公斤。
经全州县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严格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蒋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蒋某拘役三个月的刑罚,并追缴其7000元的违法所得。
案例3
2021年6月22日,宁波杭州湾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某驾校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驾校内报废的两辆厢式货车和一个集装箱内,竟存储了150多个煤气瓶,还从中搜出了倒灌枪等非法灌装工具。
后车主张某某被传唤至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接受调查。
原来,张某某是某煤气公司的燃气配送员,他以批发价格购进液化石油气后,运给宁波杭州湾新区需要的居民及多家餐饮店,以煤气公司的零售指导价格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
客户的煤气瓶都是燃气公司租的,张某某只是起到了运输的作用,今年6月份因为湖北煤气瓶爆炸事故,新区开始大检查,不准餐饮店多放煤气瓶,餐饮店就把多出来的煤气瓶退给张某某,他就收集起来放到了位于驾校内的厢式货车和集装箱内,二十多天时间就存储了150多个。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4
2016年至2021年3月,陈某某作为液化石油气配送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工具在家中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分装后予以销售,甚至从别处收购大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住处。
而在他与其公司签订的配送协议中明确规定“必须当天将气瓶送至用户,充装的气瓶和空瓶不得储存在不安全的场所(包括自己家中)”和“严禁对液化气重瓶进行倒灌、排空”。
案发时,执法部门在陈某某家中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152只及分装工具1套,其中91只气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超期气瓶中有34只装有液化石油气。
钟某某也是一名液化石油气配送员,自去年3月起在一棒冰批发部内私自利用工具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分装后予以销售。
案发时,执法部门现场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19只(均装有液化石油气)及分装工具1套。
陈某某、钟某某非法存放和灌装液化石油气的地点人员密集,且现场均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
20215月8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分别对陈某某危险作业案、钟某某危险作业案作出一审宣判,陈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钟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作者|易高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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